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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中国社区工作网 > “创先争优在社区”征文获奖作品公示
关于开展“创先争优在社区”有奖作品征集活动的启事
来源:中国社区工作网    2011-8-5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党的基层组织开展活动和党员发挥作用的基础阵地。自《关于在城市街道、社区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意见》(创先发〔2010〕9号)下发以来,各地开展了大量主题鲜明、内容充实、载体新颖的创建活动,使城市街道、社区党组织的先进性明显增强,广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明显提高,引领城市和谐社区建设不断向更高水平迈进。为真实记录各地街道、社区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丰富实践,全景展现各地街道、社区党组织和广大社区党员投入和谐社区建设的生动场面,深刻总结党建工作服务城市街道、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科学经验,定于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先争优在社区”有奖作品征集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启事如下:
一、活动宗旨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创先争优在社区”为主题,向社会各界征集反映城市街道、社区创先争优活动进展情况的文字作品和摄影作品,努力丰富活动载体,扩大活动宣传,提升活动影响,进一步焕发城市街道、社区创先争优活动的创新活力,进一步焕发城市和谐社区建设的发展生机,进一步焕发广大社区党员干部的参与热情,将城市街道、社区创先争优活动不断引向深入,为迎接建党90周年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主办单位
    本次征集活动由全国街道社区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主办,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区工作委员会承办。
三、活动时间
    2011年4月至6月底,7月1日前公布获奖名单。
四、作品要求
    应征作品应坚持政治性、思想性与学术性、文学性、艺术性的有机结合,力求主题鲜明、立意深远、风格朴实、特色突出。学术作品应论述充分并具有普遍的应用价值,文学作品应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摄影作品应具有典型的新闻性质或丰富的审美意蕴。
    应征作品须为原创作品。文字作品体裁不限,可包括学术论文、调研报告、新闻报道、报告文学、小说(故事)、散文、诗歌等,其字数一般为3000-5000字。摄影作品可为单幅或多幅(组照)形式,展现具有特定意义的人物、场景、事件、活动和过程;纸质照片尺寸为7寸,数码照片不少于700万像素(JPG格式),并附有100字以内的图片说明。
    应征作品题材应紧扣“创先争优在社区”的活动主题,紧贴街道社区创先争优活动工作实况和街道社区干部群众的生活实际,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是阐发对创先争优活动特别是城市街道、社区创先争优活动的理解认识和感悟体会;
    二是介绍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与城市社区建设的创新思路和有效作法,特别是创新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和服务模式的好经验好做法;
    三是描述和反映创先争优活动与和谐社区创建活动为社区生活带来的显著改观和重大变化,如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区和谐、服务社区居民、推进“三有一化”、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等;
    四是记叙和展示在创先争优活动与社区管理服务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组织、先进人物的典型经验和优秀事迹。
五、投稿方式
    本次征集活动的截稿时间为2011年6月10日(以当地收件邮戳为准),投稿时请将应征作品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发送至以下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甲6号312室(100020)
    电子邮箱:sqzhengwen@163.com
    联系人:张永英、李晶
    联系电话:65953391  65061794
    请另附单页注明作者姓名、身份证号、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电话号码,同时在信封上标明“创先争优在社区作品征集活动”字样。
六、评审安排
    主办单位将邀请相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和媒体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应征作品进行评审,并通过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确保征集活动全程公开、公平、公正。
    本次征集活动设文字作品一等奖1名,奖金5000元;二等奖5名,奖金2000元;三等奖20名,奖金500元;鼓励奖200名,将获赠相关纪念品;设摄影作品特别奖5名,奖金2000元。同时设组织奖1名,奖金5000元,用于奖励在作品征集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品数量和质量均属上乘的组织单位。
    本次征集活动期间和活动结束后,拟在重点合作媒体上登载部分优秀作品并选择部分获奖作品结集出版。
七、法律责任
    所有应征作品涉及的著作权、名誉权等纠纷均由投稿者自行处理,因投稿(获奖)产生的应征费用和收入所得税均由投稿者自行支付,主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连带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本次征集活动结束前,应征作品不得在书籍、报刊杂志或网络媒体上以任何形式发表,一经发现即取消评奖资格。
    主办单位保留对本次征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全国城市街道社区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代章)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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