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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中国社区工作网 > 全国社区服务推进会暨社区工作委员会常委会
打造“五位一体”的社区服务主体新格局
来源:中国社区工作网    2011-10-9

唐忠新

    所谓社区服务主要是指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依托社区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利用各方面资源,直接为社区成员提供福利性、公益性服务和便民利民的生活服务,以不断满足社区成员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过程。这个定义表明:现阶段的社区服务既包括社区福利性公益性服务,又包括便民利民的生活服务,因而是广义社区服务;社区服务的目的在于不断满足各类社区成员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开展社区服务要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开发利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走社区服务社会化道路,使福利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有机结合,区、街道、居委会三层服务有机互补。
    面对服务客体的多元化需求,构建“五位一体”的服务主体新格局,是新形势下推进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

一、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政府是社区服务的主导力量。这首先是因为社区服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到方方面面,涉及到千家万户,需要政府这个最具权威性的社会组织从全局出发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付诸实施。其次是因为政府作为公共财政的支配主体,理应成为社区福利和社区公益事业的“供给大户”。再次是因为社区服务的许多内容,诸如实施社会救助、推进优抚工作、发展社区公益事业等等原本就属于政府的职责。
    政府组织在社区服务中的主导作用,一是表现为制定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运用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鼓励和扶持各种力量参与社区服务,推进、管理社区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二是表现为不断增加社区服务投入,兴建、开办基础性、示范性的社区福利性、公益性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同时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区福利服务事业;三是表现为做好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低保、优抚、助残、再就业和老年人福利服务等方面工作,使之成为社区服务总体系中的示范工程。
    政府发挥社区服务的主导功能涉及许多职能部门和机构,其中尤以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任务最重。因此,加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地位作用是政府发挥社区服务主导功能的最基本保证。
    不过,政府并非社区服务的唯一主体,也不可能全部包揽复杂多样的社区服务工作,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社会里,政府的功能是有限的,社区服务主体的构成是多元的。

二、发挥居民委员会的骨干作用
    居民委员会之所以成为社区服务的骨干力量,首先是因为开展社区服务是居委会的法定任务。其次是因为在城市社区组织中,居民委员会涵盖面最广、最具群众性,具有动员和组织广大居民群众参与社区服务活动的优势。再次是因为中国城市社区服务主要是以居委会辖区共同体为最基本的操作单位开展起来的。
    以往十几年,居民委员会承担了大量的社区服务工作,大凡社区社会救助、社区优抚、社区助残、社区为老服务、社区文化服务等等都是由居委会操作或在居委会的直接参与下完成的,此是社区服务的“中国特色”之一。构建和谐社会新时期,随着专业性社区服务组织不断增加,某些社区服务项目将逐渐从居委会工作中分化出去。即使如此,仍然有大量的社区服务工作尤其是社区福利性、公益性服务工作需要居委会承担,居民委员会仍然是社区服务主体系统中的骨干力量。

三、发挥民间组织的重要作用
    我国现阶段的民间组织或非政府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它们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而迅速崛起,并且作为社区服务主体系统中的新生力量,开始承担越来越多的社区服务工作,其服务项目涉及社会救助、优抚、助残、为老服务、文化服务等等方面,尤其是社区志愿者组织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级党委政府应该充分认识到民间组织参与社区服务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需要,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因此,要注重通过以下途径拓展民间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基本路径:一是增强民间组织自身能力建设,正确处理公益性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的关系,把无偿、低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最好能做到“以服务养服务”。二是构建民间组织与基层政府组织良性互动机制。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需要合作双方既要看到自身的优势,更要看到自身的局限性。例如,政府虽然在社会管理服务中居于主导地位,但又不应该也不可能“包办一切”,在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发展的诸多领域,需要民间组织的积极参与。而民间组织,一方面具有人性化的服务方式、专业化的服务水平等多种优势,另一方面也面临着自身掌握的社会资源有限,社会认同度有待提高等实际困难,因而离不开政府组织的扶持、帮助。在认识到各自优势和局限性的基础上,党委、政府应该为民间组织的健康发育和功能的发挥让渡必要的社会空间;民间组织应该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与政府的指导、管理、监督,充分利益自身的优势为党和政府分忧解难。三是积极搭建民间组织融入社区的工作平台。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中为民间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将一部分社区福利服务设施,或者将这些设施中的一部分服务项目委托给民间服务组织管理、运营。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吸引和扶持民间组织承担一部分社区福利性、公益性服务工作。四是帮助民间组织找准参与社区服务的切入点。就现阶段而言,民间组织应该选择那些“社区成员所需,民间组织所能,党和政府试图解决而又力所不及”的项目作为参与社区服务的切入点,做到“帮忙不添乱”。

四、发挥社区服务经营单位的经营功能
    此处所谓社区服务经营单位是指经营社区服务项目的企业以及个体经营户。与其他经济实体或与其他社区服务主体相比,社区服务经营单位具有以下两方面功能特征:一是它所提供的服务是有偿服务。二是它主要为坐落地周围的社区成员直接提供服务。
    社区服务经营单位是中国特色社区服务的重要主体之一,因此,应该制定和实施一系列优惠政策扶持其进一步发展。一是放宽社区服务市场准入条件。二是以社区服务为经营内容的企业,均可认定为“服务型企业”,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三是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经营。

五、发挥社区成员的参与功能
    此处所谓社区成员,既包括社区居民,也包括驻社区单位。
    社区居民既是社区服务的受益者,又是社区服务的重要主体。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经济还不发达,人力资源却相当充足的国家,依靠民众的广泛参与推动社区服务工作,是一种明智的选择。要通过强化宣传教育,培养居民的参与意识。要坚持社区需求本位原则,注重用共同需求、共同利益来调动居民广泛参与的积极性。要坚持先进性与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力求使每个参与者都能找到自己的位置。从居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出发,做到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相结合,无偿服务与低偿服务、有偿服务相结合。既提倡无私奉献精神,又肯定和支持兼顾个人合理利益的参与行为,不使参与社区服务活动成为居民的沉重负担。同时提倡从身边小事做起,力所能及,积少成多。并且注意发挥每个居民的优长,使他们在参与中获得乐趣,实现自身的价值。
    驻社区单位广泛参与社区服务是社区服务社会化的重要表现。要坚持互利互惠、成果共享,合作共赢的原则,使社区单位通过参与社区服务,能够分享服务成果,解决自身的部分需求,促进自身事业的发展。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督促公立学校、医院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条件的机关后勤服务设施面向社区开放,同时享受有关社区服务发展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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