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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区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社区工作网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区工作委员会是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区社会建设、社区社会工作和社区社会服务的枢纽型专业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和支持关注城乡社会建设、社区工作与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运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和行业化的手段发动社区群众,整合社区资源,服务社区民生,解决社区问题,协调社区成员关系,缓解社区社会矛盾,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提升社区成员素质和城乡基层文明程度,改善社区人文环境和生态环境,弘扬社区价值与精神,促进社区公平、正义、稳定与和谐,加强城乡文明社区建设,推动城乡社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以社区为社会工作的主阵地,推动社会工作的发展;广泛培养社区志愿精神,推动社工带领义工建设;引领广大委员单位做好社区社会管理和服务创新,推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实现社区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

第二章  职能
    第五条  本会的职能是:
    (一)执行国家关于加强城乡社区社会工作的政策和要求,探索社区工作发展思路,促进社区工作的本土化建设,推动社区工作发展与创新;
    (二)开展社区社会工作实务,拓展社区社会工作范围;
    (三)培训社区工作人才,优化社区工作机制;
    (四)总结交流社区社会工作经验,宣传推广社区社会工作典型;
    (五)提高社区工作社会化水平,推动文明和谐社区建设发展;
    (六)开展社区公共服务的项目化运作,提高社区服务多样性需求的市场化水平,搞好公益服务、福利服务和志愿服务;
    (七)着力抓好城市区街社会工作;
    (八)不断拓展乡镇社会工作事业,积极为新农村建设和实现全面小康提供服务;
    (九)开展与港、澳、台和国际社区社工界的合作;
    (十)承办政府和协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委员
    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管理办法有志于推进城乡社区工作发展的单位和个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委员。
    第七条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收阅本会的刊物、信息和内部资料;
    (五)执行本会决议,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六)推荐新委员;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退会自由,但需及时通知本会;
    (九)对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单位,由秘书处提议,报经常委会研究,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
    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会。
    第九条  全体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修改本会管理办法;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本会常务委员会成员;
    (五)审议本会财务收支报告;
    (六)全体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缓召开。
    第十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向全体委员会提出工作报告和建议;
    (二)向全体委员会提出本会管理办法修订案;
    (三)审批新委员入会申请;
    (四)选举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五)聘请本会顾问;
    (六)向全体委员会推荐常务委员会候选人;
    (七)在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安排本会年度工作。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本会常设机构是办公室。本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总干事由总会聘任,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副总干事由总干事提名,经主任办公会批准任命,报总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本会设社区发展问题研究专家组。主要负责社区工作的理论导向、重大课题研究和重要项目论证。专家组由社会建设界、社会工作界、社会学界和研究“三农”问题的资深专家组成。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筹集、资助的资金;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委员中分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帐目清楚,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委员会。本管理办法自委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